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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现产当遗产会不会成为中国非遗保

来源:相声 时间:2024/8/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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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,人们提及最多的当然是“非物质文化遗产”这个概念。这不难理解——要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,当然应该首先弄清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,什么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。否则,我们就会因保护对象的模糊甚至误判,丧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时机。毕竟,我国的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——无论是民间文学、传统戏曲、传统曲艺、民歌山曲,还是传统工艺、传统仪式,目前均已进入濒危状态,如不及时抢救,不需十年,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会在我们手中彻底消失。

那么,是什么原因让我们放松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呢?在我看来,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,是在某些错误思潮的影响下,我们渐渐混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文创、旅游商品、新编剧目等之间的区别,以至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心,从非遗保护转移到了更加容易操作、也更加容易挣钱的当代文创上来,而真正亟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倒无人问津。

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二:一是因理论功底的缺失导致人们对“遗产”与“现产”这对概念的混乱;二是急功近利的政绩观导致人们放弃了“难见成效”的“遗产”保护,而将精力放到了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兑现的文创产品的开发。

首先,我们来弄清第一个问题:什么是“遗产”,什么是“现产”。

“非物质文化遗产”的核心词是“遗产”。所谓“遗产”,就是指创造了某种财富的人去世后留给我们的东西。按长寿百岁算,“遗产”至少应有百年以上的历史。时间不满百年者,无论如何都不能称之为“非物质文化遗产”。也就是说,“传承百年”是我们在判断一个文化事项能否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间上的“底线”。

底线有了,但从历次评审结果看,尽管评委们也都非常谨慎,但每次评审也都不乏“漏网之鱼”。原因即在于在评审过程中我们常把“现产”当“遗产”——如在评审过程中,我们不是看申报项目自身够不够“百年”,而是看申报项目所属“类别”够不够百年——只要某类文化事项——相声、京剧、玉雕、泥塑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,那么,这类文化事项便可“全员”进入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》。

但是,如果我们真的较起真来,将相声、京剧或是玉雕、泥塑掰开了,揉碎了,就会发现,即或在这些号称具有“百年历史”的传统文化事项中,也并不是所有作品都够百年。譬如相声中的《红事会》《白事会》《扒马褂》《八扇屏》是老段子,年份已够百年,以这些项目做依托,当然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;京剧中的《定军山》《借东风》《赵氏孤儿》《铡美案》《锁麟囊》是老段子,年份已够百年,以这些项目做依托,当然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;但像相声《帽子工程》《如此照相》、京剧《孔繁森》《红灯记》这样的当代创作,不仅年份不够百年,就连创造者们也都还活得好好的,怎么能把人家的作品称为“遗产”呢?

同理,那些使用现代图案、现代工艺或是现代材料刚刚创作出来的“现产”——无论是工艺品、旅游商品,还是卡通动漫,没有一样东西是从老祖宗那里传承下来的,凭什么也能进入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》?!

类比文物界,每遇文物,人们首先需要做的第一门功课便是“辩伪”,“辩伪”可以有效地避免假文物的流入。所以,强调“时限”是文化遗产认定的不二法则。它不仅适用于文化遗产,也同样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各样的综合性遗产。马未都先生曾给我们讲过这样一个故事——一天,一个小伙子拿了个陶罐儿求他鉴定,让他看看这陶罐儿到底是东周的还是西周的。马未都颠了颠,笑了,告诉他:“这是‘上周’的——你看,这火气还没退呢,怎么能是文物呢?”但在非遗界,却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一点。于是便出现了把“大型实景演出”弄进非遗名录,把“文创产品”请进非遗展厅,把保护祖先“遗产”的经费大笔大笔地用在促进文创产品研发上的咄咄怪事。

“时限”不仅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或是存留上够不够百年,更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含的信息具不具备百年前的原真性。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哪怕确实是一百年前产生的,但由于保护不力,改编、改造已经使其所含信息不再是百年前的东西,同样不能进入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》。为确保文化遗产所含信息真实,文物界特别推出“真实性保护原则”,以确保保护过程中文物信息不致流失。同样,非物质文化遗产界也据此提出“原真性保护原则”,以确保进入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》的遗产项目得到原汁原味的传承。

让我们再来弄清第二个问题:为什么说急功近利的政绩观让人们将精力放在了更容易操作,也更容易兑现的文创产品开发上,而最终放弃了对于“遗产”的坚守。

纵观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,我们发现各保护主体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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